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Z30705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本节包括 3 项内容:IZ307051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IZ307052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IZ30705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IZ307051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及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1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假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合同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三)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实行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IZ307052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
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损毁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