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辨析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 毛卓良摘要 本文主要通过对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劳务分包的认定要件及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进行分析来讨论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和劳务分包;本文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讨论了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关键词 工程转包 分包 劳务分包 民事责任近年来, 我国建筑业的产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最为明显的就是形成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承包三个层次的结构体系。但长期以来,由于立法上的原因对劳务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纠纷、劳动纠纷时,由于对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劳务承包的本质、法律特征认识不一,以致于对同种性质的纠纷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也是常事。2004 年 9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公布,并在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处理原则都作出了新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同种性质的纠纷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的案件仍屡有发生。鉴此,笔者尝试对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认定要件及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和民事归责原则进行辨析。 一、工程转包、分包、劳务分包的定义(一)工程转包的定义关于转包,城乡环境保护部 1986 年 4 月 30 日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第 17 条规定“转包工程,是指建筑施工单位以赢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企业,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技术、质量、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建设部 1992 年颁发的建施(1992)第 189 号《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 16 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前款所称倒手转包,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这里的倒手转包就是建设工程实务中的转包行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999 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第 272 条第 2 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2000 年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