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铁十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收尾项目管理,充分利用收尾项目的人力资源,合理控制管理成本,确保项目收益的最大化,根据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成立“收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收尾中心”)
第三条 收尾中心负责收尾项目的法律规范运行,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保证项目收尾工作按预定目标实现
第二章 收尾工程项目管理第四条 收尾工程项目的界定:工期已超出合同工期的项目工程实体(含变更设计部分),由工程管理部提出方案,经收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收尾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确定的项目
第五条 收尾中心在工程项目被确定为收尾项目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被界定的工程项目下达通知书
第六条 工程项目部在接到收尾中心通知书的 10 日内,向收尾中心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收尾工作计划安排》,公司根据收尾中心对其报告的审查意见,派出相关业务部门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
第七条 公司对工程项目现场核查内容包括:行政管理、施工技术管理(竣工文件,项目工程技术总结等)、财务管理(验工计价、税收、收入、费用等) 、成本合同管理(工程验收证书、合同及协议书、劳务队伍清算必须报成本管理部审核[含详细计算资料]的竣工结算等)、物资设备管理(汽车、办公设备、试验设备等固定资产、剩余材料)等
第八条 公司现场核查完毕后,由收尾中心书面下达项目现场撤点的相关事宜处理意见(包括人员、物资设备、财务等),项目部按处理意见及时办理
第三章 人员管理第九条 收尾项目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入收尾中心管理,在收尾中心的统一协调下,继续办理和完善项目部遗留问题及相关事宜,原则上由收尾中心安排在公司本部集中管理,因特别原因需在项目现场办公的,由收尾中心审核后安排人员在现场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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