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 出 口 商 品 归 类 原 则 和 方 法 ( 协 调 制 度 2007 年 版 研 究 ) 之十五 附录二 其他海关归类制度 一、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158 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的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 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 同一商品编码的,该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 有关商品一并归入 该 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