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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工作规范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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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 为规范江苏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和监管工作,统一检验监管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切实履行执法职责,确保我省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检验检疫机构对以下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1.2.1 本规范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检验检疫和检验监管; 1.2.2 适用于《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 号)附件1 和《关于对<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附件 1 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7〕342 号)中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 1.2.3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的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1.3 职责 1.3.1 省局检鉴处主管我省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检验监管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相应检验监管措施、电子监控表单的制定,相关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1.3.2 分支局负责辖区内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工作的实施; 1.3.3 省局及相关分支局符合资质要求的实验室,负责对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测项目根据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1.4 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3) 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第51 号令) (4)《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 号) (5) 《关于对<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附件 1 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7]342 号) (6) 《关于对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增加有害物质检测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3]987 号) (7) 《关于对进出口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实施检测的补充通知》(国质检检函[2004]635 号) (8) 《关于进一步加强木制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检检[2004]425 号) 第二章 检 验 2.1 检验依据 2.1.1 总局指定的输入国政府法律、技术法规及相关标准,总局预警的输入国政府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 2.1.2 国家法律法规或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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