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进出口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指那些
①食品生产和加工(简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简称食品经营);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③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④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⑤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三、《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主体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同时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以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 1
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①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②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 2 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 ③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①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②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