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法律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全部餐饮工作人员(涉及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二、凡从事接触直接入食品 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验,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验,必要时接受应急性检验。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 疾病 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食品工作。四、从业人员有发烧、腹泻、皮肤伤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时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验。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 健康情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时检验。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验。八、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 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2.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为法律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涉及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责任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多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涉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法律规范、原则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时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成果等有关信息统计归档,以备查验。3. 加工经营场合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管理制度为法律规范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合及设施设备清洁安全,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