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一般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在某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后,非违约方有权要求其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109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这就是关于实际履行的法律规定
继续履行必须建立在能够并应该实际履行的基础上
《合同法》第110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减少非违约方所受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11 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町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 过违反合同一方订 立合同时 预 见 到 或者应当预 见 到 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重点 解 析 ] 1.应该准 确掌 握 这三 大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2.对于第110 条的可以不继续履行的特 殊 情形要掌 握
3.要对如 何 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范 围 好 好 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