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一: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工程师的认证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以下称实施主体)及受其委托实施资质(格)认证受理的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受理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协会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省受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开展认证工作
第三条 全国受理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认证标准 第四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2号令的相关要求,具体认证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程序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 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提供工商预登记文件的,应当提供企业近 6个月的验资证明文件)
(3)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购买或者租赁检测仪器、仪表和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8)《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2 (9)上述第(5)、(6)、(7)、(8)项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但首次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不需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2、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