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GB50016-2014 2.1.13 避难层(间) 二:GB50016-2014 2.1.17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1 ,“室内安全区域”包括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等。尽管本规范将避难走道视为室内安全区,但其安全性能仍有别于室外地面,因此设计的安全出口要直接通向室外,尽量避免通过避难走道再疏散到室外地面。 2 ,避难设施主要包括避难走道、避难间或避难层等。 3 ,救援窗口的设置既要结合楼层走道在外墙上的开口、还要结合避难层、避难间以及救援场地,在外墙上选择合适的位置进行设置。 三:GB50016-2014 5.3.5 (强)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 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 条的规定。 四:GB50016-2014 5.5.23(强)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 ,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 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5.0人/m 2 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避难层的非避难区域的疏散方式:1 ,设置小楼梯与相邻楼层联系,进行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