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医疗期鉴定》办事指南 XX 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办事指南 一、受理时间
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五上午(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对象 1、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下称工伤职工)的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可申请鉴定; 2、因用人单位改制、人员分流等要求劳动能力鉴定的“老工伤”人员 (1995 年 7 月 1 日前因工负伤的); 3、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委托的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未经依法行政确认或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不在受理范围
四、鉴定期限 在申请材料完整并受理后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跨医学科别鉴定等特殊情况可延长 30 日
五、鉴定收费
320 元/例(不包括临床诊查等费用)
六、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复查鉴定应提交初次鉴定提交的所有资料、初次鉴定结论、作出初次鉴定结论后继续治疗的所有病历资料
七、再次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八、其他事项 1
申请人要求是用人单位、伤病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2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须补齐申请材料,无法补齐或拒不补齐的,作不予受理或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3
申请人和伤病职工应积极配合鉴定所需的诊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对拒不配合鉴定诊查的,退回申请材料,终结鉴定评审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需要 12 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应在停工留薪期满 12个月前提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