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初步审查阶段行政许可内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 年 10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 年 7 月 29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1.新建十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 3 米(含)以上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 级(含)以上“满堂红”防空地下室。新建九层以下并且基础埋深 3 米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 2%修建 6 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纳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 3 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在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实行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修建防空地下室。 3.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1.按《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25,机密)执行; 2.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法律规范》(GB50038—94)执行。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 号)第七条、第八条;《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法律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