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可编辑修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临夏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管理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 请病假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对于既无正当理由, 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教育、卫生系统以外的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教育局所属各学校、卫生局所属各医院一般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依照本规定,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条 县委任命的男年满55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的主任科员、由科级领导职务转任的正副科级干部,年初向县委组织部写出书面说明后,暂不纳入本规定管理
第五条 请假类别及待遇(一)带薪年休假机关、事业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进精品可编辑修改行合理安排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 20 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