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首页本院新闻机构设置大 法 官历史沿革对外沟通法律法规裁判文书典型案例视频在线工作报告信息反馈相关链接精品 word 文档可以编辑(本页是封面)【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总类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其他 司法行政文件 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编者按:为及时、公正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建筑业健康进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深化调查讨论,仔细总结审判经验,并听取有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质量,确保司法解释能体现广阔人民群众的意愿,较好的在全社会分配公平与正义,现将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通过《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向全社会公布,公开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30日。 为正确、及时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承包方不具有法定资质; (二)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内部承包等转包形式使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未招标的; (四)至起诉前发包方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条 因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原因合同无效,导致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由转包方和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单位或个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的,由各方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将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转包方收取的管理费予以收缴。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