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某区饮水安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案例盐城市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例背景】 某区饮水安全工程,合同总价为 4895312.34 元,分部分项工程费为4695312.34 元,合同工期 60 日历天,各类管道总长约 7.5 万米。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口径如下:工程结算总价=实际施工的合格工程量清单数量×中标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清单》由承包人实施的费用±招标文件约定可以调整的费用。1、招标文件约定可以调整的费用是指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因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投标报价中有类似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确定变更价格;投标报价中无类似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价格,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 2024《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并考虑常用的、合理的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按三类取费标准,套用相关定额子目,计算出综合预算单价,按此综合预算单价下浮 8.85%进行结算【合同约定下浮率计算公式:下浮率=1—(投标总价—预留金)/(工程预算总价—预留金)】,其中规费:工程排污费费率 0.1%、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为 0.118%、社会保障费 1.9%、住房公积金费率 0.34%、税金费率为 3.48%(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结算时以交费凭证进行结算);主要材料价格如投标文件中有的,按投标价格执行(不下浮),投标文件无的,由双方及现场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市场询价确定(不下浮);措施费不另计取,其他费用一律不计。2、本工程结算时安装施工的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计算规则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规范》(GB50500-2024)。以上条款中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发生变化或设计变更而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均不作调整。【争议焦点】问题 1:De110PE 牵引管道招标工程量为 130 米,实际结算工程量为477 米,相差太大;投标综合单价为 374.68 元/米,施工单位要求按投标综合单价结算,因合同已做出约定,审计人员认为超出招标工程量的 110%以外的部分应重新定价。问题 2:管道架空跨越清单在项目特征中未描述支撑架的做法,施工单位要求增加实际现场使用的砼方桩相关费用。【问题分析】问题 1:施工单位认为按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结算方式不错,审计人员提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规范》(GB50500-2024)条文说明第 4.7.5 条关于工程价款调整有明确说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