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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全面落实惠民生、促增长的国家政策,保证资金安全,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24]295 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24〕46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条 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法律规范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棚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金使用实行集体会审下的“一支笔”报账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对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负责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中央定额补助、省级配套支持、企业自行筹措、个人合理负担”的筹资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基本户型 50 平方米,中央财政补贴1
5 万元/户;省级财政配套 1 万元/户;企业补贴现金不超过 1 万元/户,并提供适宜建房的土地及拆迁土地上的资产;其余由职工自筹解决
第五条 资金筹集除职工自筹和地方政府配套设施部分由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外,其他资金的筹集由局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
各渠道资金及时筹措到位,以保证棚改工程顺利推动
对家庭经济困难需要住房贷款的职工,企业可以帮助联系贷款事宜,需由职工自行提供担保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国家及企业统一标准补贴及职工自筹,分片区按属地原则包干使用
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要公开、透明地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要严格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24〕394 号)进行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