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供水经营者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供水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四)分类核算原则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按供水对象和供水环节分类核算
供水对象分为农业、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社会公益等;分环节 (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供水所分的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供水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水利工程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