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件江 苏 省 监 察 厅 苏建招〔2024〕140 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建设局(委)、监察局,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法律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建设厅、省监察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二○○九年五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法律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监察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24〕8 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三)国家融资资金;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参考《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采纳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发售、开标评标等环节,都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控制价、中标结果以及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