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市容洁净,减少对工程周边居民的影响,使文明施工进一步法律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家交通部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等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
第二章 现场文明施工组织设计 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文明施工必须进行组织设计,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一并审查
第四条 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内容:1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包括临时设施、现场交通、现场作业区、施工设备及机具的布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等;2
现场围档的设计;3
现场工程标志牌的设计;4
临时建、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5
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6
粉尘、噪音控制措施;7
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环境和文物的保护;8
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9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或标底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列入相应的文明施工措施费
施工单位应根据文明施工设计编制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施工场地围档、硬地化、大临设施、市政管线保护等),在投标报价时,应包含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
第三章 施工围挡第六条 各类占有现状道路或在城区施工的交通建设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房建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现场均应根据交通运输委《关于法律规范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围挡的通知》要求,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档
在我市主要路段(城市主干道、高快速路)和景观道路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等区域设置围档,其高度不得低于 2
5 米,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档,其高度不得低于 1
8 米,因特别情况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