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深宝府〔2024〕35 号关于印发《宝安区街道办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和《宝安区街道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宝安区街道办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和《宝安区街道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1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2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宝安区街道办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宝安区街道办事处的政府采购行为,完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宝安区政府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宝安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包括单位自筹资金)、基金及事业收入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合同价值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货物及服务项目应根据相关规定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进行集中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合同价值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下的货物及服务项目由各街道办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为街道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街道办政府采购由区政府采购中心街道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街道分中— 3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心的人员由街道办从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组成
第六条 街道办政府采购单项合同价值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货物和二十万元以上的服务主要采纳公开招标的方式
特别情况需要实行其它采购方式的,须按有关审批权限报批
第七条 街道办采纳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通过区政府采购中心街道分中心办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