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法律规范JTJ 231—9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94—09—20 批准 1995—02—01 实施 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统一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标准,防止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法律规范
1.0.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海港、河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
厂、矿及其他专用码头的环境保护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必须贯彻“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统一”的方针 ,必须执行国家或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1.0.4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必须贯彻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的方针,并应积极慎重地推广先进的防治污染技术
1.0.5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的国家标准
2 一般规定2.1 选址、总图和工艺设计2.1.1 港口工程选址应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或城市环境规划的要求
2.1.2 港口工程选址应考虑风向和水流对环境的影响
对大气环境污染较大的港区,宜布置在城市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对水环境污染严重的河港港区,应布置在城市下游的河段
2.1.3 港区总图布置时,装卸作业对大气环境产生较大污染货种的泊位,应布置在港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装卸作业对水环境产生严重污染货种的河港泊位,应布置在港区的下游岸线
2.1.4 对大气环境产生严重污染货种的港区、泊位,同相邻污染较轻的港区、泊位及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其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的规定确定
2.1.5 新建工程总图设计应满足环境工程、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2.1.6 河港码头泊位与下游城镇、港区生活用水取水口之间应设置不小于 1 000 m 的卫生防护距离,污水排放口应设在生活用水取水口的下游 500 m 以远:感潮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