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根据2001年10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4月11日原卫生部印发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对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和预防控制职业病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经济转型及产业结构的调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
因此,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实际工作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四部门)决定对《目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12年7月,《目录》调整工作正式启动
为做好此项工作,四部门专门成立了《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和技术组,建立了工作机制,明确了《目录》修订原则
根据工作安排,工作组和技术组在开展工作调研、问卷调查、现状分析以及大量查阅资料的基础上,多次召开有职业卫生、职业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毒理、劳动保护、社会保障、法学等相关专业专家和企业、行业协会代表参加的讨论会,深入研究、多次论证、不断完善,最终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原则 《目录》的修订按照“以人为本,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理念,坚持原则如下: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二)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水平,具有可操作性
(三)保持《目录》的连续性
(四)方便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机构及管理部门等相关方使用
(五)建立《目录》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修订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由原来的10类修订为6类,即粉尘类、化学因素类、物理因素类、放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