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2014 修订) 为 正 确 引 导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 规 范 规 划 管 理 中 建 设 工 程 的 建 筑 面 积 、容积率 、 建 筑 密 度 计 算 方 法 , 现 依 照 《 建 筑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规 范 》(GB/T50353-2013), 结合本市实践, 对原《建 筑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容积 率计算规 则》(洪规 技字[2012] 第 1 号)进行修订: 第一条 各项建 设 工 程 设 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 相关建 筑 设 计规 范 和标准, 不得随意虚构设 计平面 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 建 设 单位(个人)、设 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 规 范 建 筑 面积 计算, 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 以下各点按《建 筑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计算规 范 》(GB/T50353-2013)计算建 筑 面 积 并计入容积 率
(一)地上建 筑 物(含建 筑 物顶部的 楼梯间、电梯机房, 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 备管 道层、底层车库、杂 物间等 )结构层高 在2
2 米 及以上者 按全 面 积 计入容积 率; 结构层高 小 于 2
2 米 者 按 1/2 面 积 计入容积 率 (二)在 室 外 地坪 以上部分 的 高 度超 过 1
5 米 的 集 中 地下室 , 其 建 筑 面 积计入容积 率
场 地地坪 标高 不一致 时 , 室 外 地坪 以周 边 城 市道路 标高 加 上 0
3米 计算(周 边 城 市道路 标高 不一致 , 以低 的 城 市道路 标高 为 标准, 高 差 大 于 3米 以上的 除 外 )
(三)底层临 街 商 业 的 后 半 部分 架 空 层应当计入容积 率
(四 )超 高 层建 筑 避 难 层的 其 它 非 避 难 空 间(如楼梯间、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