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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规私募基金28项重要制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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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28项重要制度 2015年下旬,私募规则巨变,“3办法”、“1规范”、“7指引”构建新的私募基金制度体系,28项要求必须把握,到底规则制度有哪些改变?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主要制度 一、建立私募基金销售制度,但严格限定销售主体 可从事基金募集/销售的主体只有两类: 1、办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代销机构,严格限定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禁止委托非代销机构或人员进行销售。 二、建立并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加强管理人责任,委托募集不免除管理人责任 管理人责任不限于: 1、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2、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 3、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设定管理人等募集机构对合格投资者的合理注意义务 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二)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五、加强基金销售机构的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六、加强合格投资者的监管要求,明令禁止以拆分等形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七、建立投资者资料保管制度,保管时间不少于 10年 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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