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 X X 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字[2013] XX 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 年X 月X 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XX 省XX 县人,XX 市XX 公司职工,家住XXXXX,暂住XX 市XX 公司平房3排13 号
2012 年8 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行政警告处分;2012 年9 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 包、衬衫一件和 250 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13 年5 月10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 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 XX 市看守所
被害人许 XX,XX 市XX 公司经理
本案由 XX 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 涉嫌故意杀人罪,于 2013 年5 月20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查明: 2013 年2 月,被告人刘XX 因为在 XX 公司工作期间有偷摸的行为而未能发到2012 年度的奖金,遂对 XX 公司经理许 XX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13 年5 月10 日,被告人刘XX上班后,到公司木工房找朱 XX 谎称要修理桌椅借来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 12 时许,被告人刘XX 到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杀人
下午 1 时 30 分许,被告人刘XX 趁许 XX 在 3 楼 333 房间午休之际,借故支开同在 333 房间休息的经理秘书侯 XX,并将房门反锁,取出随身携带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猛击许 XX 头部二、三十下,后又对许 XX 的面部、颈部、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造成许 XX 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胸部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案发后当日,被告人刘XX 在逃逸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