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区林业局2017 年 7 月 30 日发布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014300—2016 - 1 - / 6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玉溪市江川区行政区域内需要办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需要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2)需要调运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3)需要调运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机关职权范围内的;(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办理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主席令 2009 年第 3 号,根据 2009 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令 1992 年第 98 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 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 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