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的 通 知 》 ( 财 农〔2024〕138 号)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甘肃省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保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然林保护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甘肃省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24〕409 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提前通知下年度转移支付指标及完善预算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预〔2024〕62 号)要求,省财政厅于每年 10 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直属有关实施单位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甘肃省实施方案》要求,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同时要将提前通知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五条 市州、县市区可根据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将经市州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含省直管县市),抄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六条 天保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