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制发机关: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成文日期: 2024-07-22 主题词:城乡建设 质量管理 通知编 号:青建发〔2024〕132 号索引号:00511773401020320240012标 题: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法律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2024)25 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施有偿服务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检测机构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法律规范和规程,使用相应的仪器设备,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主要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等材料及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其它建筑材料、建筑功能、建筑设备等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的检测活动。 第五条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初审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和备案工作。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全市检测机构根据规定程序进行资质初审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