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五条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职责
第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筹备组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成员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不履行业主义务、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第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表决事项,应当采纳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将征求意见材料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凡须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
第五条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应当在 3 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召集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会议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职责或者不组织业主对某一管理事项进行表决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会议或者表决;逾期未召开会议或者未表决的,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表决
第七条 业主大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足总数的 50%,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时,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的业主委员会职责终止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和业主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