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6 月 26 日,张某驾驶摩托车路过一立交桥下,向左转弯时与直行的公交车右后轮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后果。经肇事地公安交警部门解决,认定张某属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交车驾驶人李某无责任。经调查,张某的摩托车未参加任何保险,而李某驾驶的公交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从 4 月 16 至 4 月 15 日。事故发生后,张某经住院治疗,现已痊愈。各项损失都超出交强险的限额。张某通过熟人探询到,像他这样的状况,由于对方驾驶人没有事故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将不会进行任何赔偿。为此张某与李某一同到公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就张某能否得到赔付进行咨询。理赔核心即使本案中的公交车驾驶人李某在事故中无责任,但公交车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交强险条款商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 000 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 000 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 元内对摩托车驾驶人张某进行赔付。理赔成果:由于张某的各项损失金额均已超出上述各项最高责任限额,因此保险公司最后赔 12100。案例 2:杨先生驾驶车辆在行驶中为规避行人撞上公路边石,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当时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状况下启动汽车驶入辅路,后向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索赔申请。经检查车辆底盘受损修理费用 9 784 元,发动机受损修理费用 4 685 元。杨先生为自己的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如何回应杨先生的索赔请求?理赔核心车辆撞上公路边石只造成底盘受损,而发动机的损坏是由于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状况下启动汽车驶入辅路 ,才使发动机发生严重损坏。那么杨先生采用的这种做法与否属于“合理的、必要的施救方法”成为本赔案与否赔偿发动机损失的核心。理赔成果:保险公司只对底盘的修理费用予以赔偿,并未对受损发动机的修理费用予以赔偿。事故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在车底盘受损、发动机漏油状况下启动汽车,从主路开到辅路,该行为虽不是继续使用车辆,但在车辆已受损的状况下采用该办法,并不是保险合同商定的“合理、必要的施救方法”,其应及时报警并采用其它办法将车拖走。杨先生采用方法不当,使车辆遭受更大损害,应由其自行承当责任。此案提示驾驶人员,在不熟悉车辆构造状况下,发生事故后不要私自发动车辆,应注意保护现场,同时及时报警并与保险公司联系,否则因私自启动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