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泉县郭磊庄镇 ,身份证号:第一被告: ,女, 年 月 日出生,住天津市 ,联系方式:。第二被告: ,男, 年 月 日出生,住天津市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 遗产,原告继承位于天津市 约 57 平米房子的,及逝者 身前的存款及社保个人部分的 1/6 份额。1.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二被告承当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 5 月 11 日在家中病逝。原告系逝者 之母,第一被告系逝者 之妻,第二被告系 之子。曹金山身前留有天津市 房屋一套,约 57 平方米,及有部分银行存款及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的财产。上述部分财产属于遗产,依法应当分割,在分割上应当照顾老幼及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予以多分。时 病逝时被告已经高达 75 岁高龄,孤身一人,又无任何劳动能力,现起诉时已经 80 高龄,实为生活无奈,才与被告协商但愿能够依法分割遗产方便此后生活,然协商无果,故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此致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