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金梅诉河南宏光奥林匹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1)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按揭贷款状况1、 7 月 30 日,宋金梅与河南宏光奥林匹克置业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宏光公司)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商定房屋总价款为 796397 元,首付款 166397 元,其它款项由银行按揭贷款。8 月 3 日宏光公司向宋金梅出具销售发票,收到首付款 166397。2、12 月 15 日,宋金梅作为借款人即抵押人,交通银行郑州分行作为贷款人即抵押权人,宏光公司作为确保人三方订立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商定宋金梅贷款 63 万元,贷款期限,自 1 月 13 日至 2026 年 1 月 13 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合同商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房屋作为抵押,宏光公司为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确保。3、1 月 5 日,宋金梅与交通银行郑州分行为了确保《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主合同的推行,又订立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并于 1 月 17 日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人郑东新区直属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证明》。4、1 月 24 日,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将 63 万元贷款划转至宋金梅在该行开立的活期储蓄账户,1 月 26 日宏光公司向宋金梅出具了收到 63 万元的销售发票。5、3 月 30 日,宋金梅向其在交通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账户中存款 9000元。(2)双方开始产生纠纷的变化1、交通银行郑州分行与宏光公司订立《交通银行郑州分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书》。2、5 月 10 日,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向宏光公司发出了《宣布提前到期并推行连带确保责任告知书》。3、5 月 10 日,宏光公司向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发出《有关解除房产抵押报告》,同意对宋金梅截止 4 月 24 日的剩余贷款本息承当连带确保责任。4、5 月 30 日,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向宏光公司发出 3 份《告知》,扣划宏光 公 司 确 保 金 账 户 金 额 累 计 62947676.83 元 ( 宏 光 公 司 认 为 该 金 额 为668805.68 元,但是证据未提供)。(3)双方通过仲裁、仲裁诉讼解决纠纷1、6 月 7 日,宏光公司向宋金梅发出告知。7 月,宏光公司以宋金梅为被申请人向郑州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同年 11 月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同意。2、11 月 6 日,宋金梅向宏光公司发函,申请和解解决纠纷。3、4 月 7 日,宏光公司再次向郑州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 1、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2、赔偿损失 8330.2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