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1
1991 年月,某甲与乙饭店订立合作开饭店合同一份
通年月,乙饭店开业后,未悬挂店名,但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厚味美包子第四代传人赵某第五代传人甲”为内容的牌匾一块
其中“厚味美包子”为大字
其它为小字,并聘任甲为该店厨师
该店至 1991 年 3 月起经营包子
1980 年 12 月,数年经营厚味美包子的丙饮食公司获得厚味美牌商标注册证,当其发现乙饭店及甲的行为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保护其商标专用权
甲与乙饭店辩称,制作悬挂的牌子是对“厚味美”创始人及传人赵某和甲个人身份的宣传;且丙公司的商标已过使用期,因此法院应驳回
请回答:(1)(1)丙公司与否含有厚味美牌的商标专用权,为什么
(2)(2)甲与乙饭店的行为与否构成侵权
(3)(3)哪一方当事人应承当民事责任
应承当什么民事责任
答案:1)丙饮食公司享有厚味美饭店标专用权
丙饮食公司的该商标已经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其使用期10年虽已满,但未过六个月申请续展期,仍应认为有效
(答享有权利给1分,理论答对给1分,共2分
答错或漏答不给分)
(2)甲与乙饭店行为构成侵权;属于“未经注册商标全部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1分)
(3)甲与乙应承当责任(0.5分)
承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大磨坊公司于 1991 年 1 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获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
1992 的 10 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订立了为期 3 年代销合同,商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
1993 年 4 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
同年 6 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
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