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刘××,女,37 岁,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鞍山钢铁公司干部,住鞍山市××区××路 17 号
电话:被告齐××,女,46 岁,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鞍山钢铁公司××厂工人,住鞍山市××区××路 46 号院
电话: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齐××对原告家祖传房产不享有继承权
2、判决原告刘××为祖传房产惟一正当继承人
3、判决被告齐××承当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我父亲刘××与母亲李×生育原告刘××和原告哥哥刘×儿女二人
1976 年哥哥刘×与本案被告齐××结婚
1982 年哥哥刘×因公死亡,1983 年初父亲刘××病逝,遗有祖传房产 5间
此后,母亲李×与原告、被告共同生活
1984 年,我与丈夫胡××结婚,并于当年终搬入夫家另过
被告与我母亲住在一起
但被告脾气古怪,经常与母亲争执,叫我母亲为她洗衣做饭、操持家务,而她却并无半点孝心
更为恶劣的是,被告自 1987 年起,先后与多名男人恋爱,居然把男人带到家中让我母亲做饭待候,稍不遂意即对我母亲破口大骂
因被告的虐待行为,使我母亲身体状况越来越差,每年都到我家住 3 至 4 个月
底,我母亲病逝
我规定继承祖传房产,考虑到被告齐××在此地居住较长时间,我同意齐××继续住东屋 2 间,但齐××拒不同意,规定与我一起继承并分割房产,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由于被告齐××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并且长久虐待婆婆,情节严重,根据法律规定,固然不应享有继承权
因此,我应当是我家祖传房产的惟一正当继承人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私房房产证,鞍山市××区房管局核发;2、证人孙××证言,孙××提供
孙××住址:鞍山市××区××路 46 号院
3、证人李××证言,李××提供
李××住址:鞍山市××区××路 46 号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