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操作九出口货品投保操作指南 在国际贸易中,货品从卖方到买方手中,普通要通过长途的运输、装卸和存储等流转环节,在这个过程中货品可能碰到多个各样的风险和遭受多个损失。为了在货品受损时能得到经济上的赔偿,买方或卖方应在货品启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货品的运输保险。所谓货品的运输保险是指:投保人(The Insured, 在 FOB CFR 术语下为买方,在 CIF术语下为卖方)对一批或若干批货品向保险人(The Insurer,即保险公司),按一定的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后签发保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如果所保的货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则保险公司应按他出具的保单的规定给与被保险人经济上的赔偿。在国际货品买卖中,如果交易双方以 CIF 贸易术语成交,则由卖方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货品运输险,并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以其本身为被保险人----及保险受益人的保险单据。在向进口商交单时(或通过银行交单时),出口商要在保险单的背面作必要的背书(Endorsement),方便将保险单项下的保险利益,即在货品发生了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时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权利,转让给进口商。这样,一旦货品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承包风险造成的损失,进口商就能够向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代理规定索赔。 另外,由于在 CIF 术语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的,也就是说,货品越过装运港船舷起的一切分险要由买方来承当。因此,卖方普通要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投保,对应的,作为保险凭证的保险单据的出单日期也应不迟于装运的日期(普通为提单日期)。对此,国际商会 1993 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 34 条 e 项也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除非在保险单据上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货品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之日起生效外,银行将不接受出单日期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管的保险单据。”普通来说,海洋运输保险承保责任的起迄期限均采用“仓至仓条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品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时生效,涉及正常的运输过程中的海上运输以及与海运有关的陆上 内河 驳船运输,直至该货品运交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第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一 保险条款及险别(一) 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PICC)于 1981年 1 月 1 日修订的海洋运输保险条款,是参考国际保险市场的普通习惯,并结合我国保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