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 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 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 材料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 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 数 由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 要确定,确 保 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 常 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 握 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 况
申请人委 托 他 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 理人应当提交 授 权委 托 书以及代 理人的身份 证 明 文 件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 围 环 境 平 面图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 功 能 区 间 布 局 平 面图 、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