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电 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三十五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三十六条 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 10min 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 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 电备用。带 电备用电源的变压 器 可以 热 备用; 若冷 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 及 时投 入 ,保证主要通风机在 10min 内启动和运行。 10kV 及 以 下的矿井架 空 电源线路不得共 杆 架 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 禁 装设负荷定量器 等各种限 电断 电装置 。 第四百三十七 条 矿井供电电能 质 量应当符 合 国 家 有关 规定;电力电子 设备或者变流 设备的电磁 兼 容性 应当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规范 要求。 电气设备不应超 过 额 定值 运行。 第四百三十八 条 对 井下各水平 中 央 变(配 ) 电所 和采(盘 )区变(配 )电所 、主排水泵 房和下山 开 采的采区排水泵 房 供电线路,不得少于 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 余 回路应当承 担全部用电负荷。向 局 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 )电所 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 的提升机、抽 采瓦 斯 泵 、地面安全监 控 中 心 等主要设备房 ,应当各有两回路直 接由 变(配 )电所 馈 出 的供电线路; 受 条件限 制 时,其 中 的一回路可引 自上述 设备房 的配 电装置 。 向 突 出 矿井自救 系统供风的压 风机、井下移 动瓦 斯 抽 采泵 应当各有两回路直 接由 变(配 )电所 馈 出 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 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 器 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 设备的控 制 回路和辅 助 设备,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