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自诉人
赵女,女,28岁,汉族,四川达州通川区人,初中文化,xx公司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某街某号
张某(系赵女之夫),男,32岁,汉族,四川达州通川区人,高中文化,xx公司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某街某号
吴某(系赵女之继母),女,52岁,汉族,四川达州通川区人,农民,住达州市通川区某街某号
赵男(系赵女同父异母的兄弟,吴某的亲生子),男,22岁,汉族,四川达州通川区人,高中文化,xx公司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某街某号
案由:故意伤害罪诉讼请求:1、吴某、赵男承担刑事责任2、赔偿自诉人8700元人民币
3、诉讼费用有被告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赵女由外祖母养大,与吴某关系不和,来往稀少,吴某平时对赵女存有怀恨之心,经常到赵女家门口借故谩骂、挑衅
2006年底,赵父去世,赵女因此分得一笔遗产,吴某因此更加恨赵女
2007年2月26日上午,吴某见赵女没有去给赵父上坟,以赵女没有良心为由两次到赵女家闹事,撕毁春联,揪掉了赵女的头发,挖破赵女的脸皮,使赵女疼痛难忍
在呼救中,过路群众徐某赶去拉开
吴某扔不罢休
当晚十点左右,吴某又与其子赵男领着孙某、宋某等十多人,砸坏赵家房门插销,闯进屋内
用砖头和穿着大皮鞋的脚踢赵女和她的丈夫张某,直打得两人伤痕累累,当时在场的有胡某、李某作证
经达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张某头部及腰部挫伤,赵女左臂及下肢六处挫伤、右耳处挫伤、皮下有淤血
造成夫妻两人二十多天不能上班,停发工资2200元人民币,并花去医疗费6500元人民币
综上所诉,被告人吴某、赵男,无视他人的生命健康,带第1页共2页人殴打自诉人赵女、张某,造成赵女、张某受伤,已经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自诉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自诉人:赵女张某2007年7月13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