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现状与对策研究摘要: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传统的讯问式审判方式进行了较大改革,吸收了英美法系对抗式审判的一些合理做法
但是,司法实践当中,先入为主、控审不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和做法依然是司法机关亟待改变的现状
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发现刑事审判方式方面存在的问题,探索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措施和途径
关键词:刑事审判方式现状对策在现代西方国家,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审判类型:英美法系国家的对抗式审判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讯问式审判
英国法学家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在《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一书中列举了西方社会法律制度的三大基本价值
程序、公平和个人自由
①英美法系国家基于自由至上和正当程序的理念,严格限制国家权力,强调公民权利和法官的消极中立,追求过程公正
在充分保障无辜者的基本权利方面是卓有成效的,但其犯罪率高涨、许多显然的犯罪者得不到追究、社会秩序混乱也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十个罪犯得以逃脱也比一个无辜者被定罪强是其基本信条
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安全至上和实体真实的理念,强调维护秩序、惩罚犯罪和法官积极主动地干预案件,追求结果公正
在查明案件真相、追究惩罚犯罪方面不乏积极意义,但其内在地蕴含着对被告人合法权利不当侵犯的危险性和危害性使刑讯泛滥
宁枉不纵为其价值取向
由此观之,两大法系国家的刑事审判制度均是利弊共存,集辉煌与败笔于一身
在对法官权力与控、辩双方权利关第1页共8页系的处理上,走上了两个极端,对法律的三大基本价值是顾此失彼
基于此,两大法系国家对各自的审判方式都在进行调整,借鉴和吸收对方的一些理念和做法
我国传统的审判理念类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其对实体真实的探求和法官职权超强化的强调,较之大陆法系有过之而无不及
正是认识到传统刑事审判所存在的问题,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此进行了较大的改革:理顺了控辩审三方的关系,控辩双方的抗辩性;取消法院庭前实体性审查;扩大合议庭权限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