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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国际货款的收付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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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 1 出口业务为什么遭拒付?[案情]1997 年 11 月底,我方 A 公司与台湾 B 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各式打火机合同,总价值 10118.00 美圆,数量为 111,000 只,只(为 1X20'集装箱),规定从上海运往基暖隆港,到港时间不得晚于 12 月 17 日,支付方式为 B 公司收到目的港的代理的接货通知书后 48 小时内将全部货款办理电汇(T/T)给 A 公司。由于装运期较为迫切,我方立即准备货物,并预定了 12 月 10 日船期(预计整个航程共需 7天)。货物如期装船后,正本提单寄 B 公司。但因货物途经高雄时多停靠了 2 天,于 12 月 19 日才抵达目的港,客户于次日提货后,提出暂时拒付全部货款,侍货物销完后再付,原因是货物未能如期到港,致使这批货物无法赶上当地圣诞节的销售高潮,其部分客户已纷纷取消订单,造成此批货物大量积压,给他带来巨大经济损失。A 公司多次电告 B 公司,告知货物未能如期到港(延误 2 天),我方是无法预料与控制的,再者,因备货时间短,我方巳尽力将货物装上最早船期。A 公司多次要求 B 公司办理付款,B 公司均不予以理踩。2 个月后,A 公司只好请台湾某一友好客户 C 与 B 公司协商,B 公司才开始有所松口,条件是要求我方降价 30%后才同意给予付款(客户称约有价值 30%货物积压仓库)。经我方一再努力与之协商,最终才以我方降价 15%告终,此案中我方直接损失 1500 多美元。[分析]此案虽己了结,但给我们留下深刻的教训。(一)我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接受客户提出的特殊条款,应以我方能否保证这一条款的实现为前提,切不可掉以轻必,盲目接受。所谓特殊条款,一般是指非我方销售确认书(S/C)上原有或应有的,而是对方在签约时提出的对我方带有限制性的务款。本案中客户要求我方保证货物不得晚于 1997 年 12 月 17 日到达目的港,应属于客户的特殊条款。根据国际贸易海洋运输惯例,船方(或船代)可向托运人提供大约到港日(即为 ETA),但并不负有法律责任,仅供托运人参考,因为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受到各种自然和社会因素影响,船方(或船代)对整个航程是无法准确预计的,更何况作为托运人的 A 公司。另外,木案申交货时间很紧,签约后仅十来天,我方又无法提前装运,更是无法保证这一条款的实现。在实际业务中,客户经常会对质量、运输、检验和支付方式等问题提出特殊条款,我方应谨慎对待,切勿盲目接受。(二)我方要谨慎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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