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个体诊所 ( 室) 设置审批的管理规定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柳州市市区范围内执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不超过3 人的个体诊所(室) 。二、制定依据 :《行政许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三、办证程序:(一)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1、受理(1)申请人到办证大厅卫生局窗口,领取并填写《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表》。(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①设置申请书;②设置个体诊所(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③选址报告书(内容:选址的依据、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单位的关系及提供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④设置个体诊所(室)场所建筑设计《平面图》;⑤申请人的《身份证》 、《学历证书》 、《资格证书》 、《执业证书》复印件和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不在职证明;1 ⑥与拟开展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3)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5)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2、审核与决定(承诺办证期限:15 个工作日)( 1)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 1 年。( 2)对不符合要求的,发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二)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受理(1)申请人到办证大厅卫生局窗口,领取并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①《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②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③设置个体诊所(室)场所建筑设计、业务用房《平面图》;④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复印件;2 ⑤申请人和所有科目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 、《执业证书》复印件和不在职证明;⑥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⑦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⑧环境卫生和废弃物处理方案;⑨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必须递交专门申请书。(3)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