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民法典》:个人信息是重要财产《民法典》:个人信息是重要财产 张兵 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筑起保护屏障,成为信息时代的一道必答题。 20XX 年 5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表决通过,从《民法典》中可以窥见诸多时代特征,其中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便非常值得关注。 《民法典》有关个人信息的规定主要涉及个人信息定义、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原则及要求、个人信息被收集者和收集者的权利义务、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对知悉的个人信息依法保存保密的义务等方面。 在实践中的运行,需要着重考虑如何处理好《民法典》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其他立法的关系。 有弹性的保护 “《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并没有一味实行权利化的保护模式,而是实行了一种更有弹性的法益保护模式。”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讨论中心主任薛军评价说,“这实际上就是强调一定要在守住个人信息保护底线的前提下,为我们国家未来的数据产业、互联网创新进展留下充足的进展空间。” 换种说法来理解,个人信息保护是《民法典》的重要价值追求,但是假如过度保护个人信息,就会加重数据开发者的责任和义务,阻碍数据开发,阻碍数据价值的实现和数字经济的进展。 正是基于两者利益平衡的考虑,《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了信息处理者的三类免责事由:(1)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為;(2)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这些免责事由使得信息处理者承担的责任处在一个合理区间内,防止因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律责任过重而打击信息开发者开发利用数据的积极性,从而可对信息开发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薛军说。 在《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内容的基础上,《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增加一些新的内容,比如: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分别保护,以及在同意之外增加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其他合法性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