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场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其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场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本细则所称安装、拆卸,是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移位附着、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的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进行考核
鼓舞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租赁行业确认,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鼓舞使用单位向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服务和信用评价好的出租单位承租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章 各方主体安全责任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安装和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