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末修律时期,源于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的有关法律规定,迄今为止进展已有几十年的历史
它采纳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由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裁判案件,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004 年 8 月 28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
该决定的通过、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将更加完善和法律规范,并将在司法实践中重新焕发生机[1]
一年来,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多少作用,尤其是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哪些功能
还存在哪些缺陷
如何加以改造
本文拟从这几个方面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二、和谐社会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功能要求 党的十六大用“六个更加”来描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其中一个就是“社会更加和谐”
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概括并提出了一个崭新而重大的命题,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 2024 年 2 月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了全面系统深刻的阐述
总书记把这个问题上升到关乎当代中国社会进展的新的重大战略高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定对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我们理解,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就应当在审判活动中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坚持依法司法
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正的社会,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就应当进一步强化公正意识,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不动摇
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