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信息披露监管政策及原则 摘要: 我国没有针对境外发行人在我国境内上市的信息披露监管做出专门规定,境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法规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境外发行人,也不存在权威性解释。由于我国境内投资者与境外发行人之间存在严重的国际信息不对称,境外发行人母国及其他跨境上市目的地与我国之间的监管环境和监管制度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境外发行人在我国境内上市时实施监管套利。美国实践表明,过于严苛的信息披露监管可能导致外国发行人在本国证券市场退市。畸严或畸松的信息披露监管都不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国际板建设实际。因此,建设证券市场国际板的背景下,我国有必要对境外发行人境内上市的信息披露监管实施严格基础上的豁免政策,并且坚持信息披露监管的强制性、同步性和适度性原则,从而在吸引境外发行人境内上市的同时,维护我国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 境外发行人;境内上市;信息披露监管;政策;原则 一、引言 纵观世界上主要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它们通常对外国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做了许多详细的规定。目前,我国现行《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集中规定了我国境内发行人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和规则。它们对境内发行人的初始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具有总括性,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作为我国证券监管核心机构的中国证监会通过发布格式准则的形式,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做出较全面具体的规定。尽管如此,这些法律法规只是针对我国境内发行人在我国境内上市而设计的,并没有对境外发行人在我国境内上市的信息披露做出专门规定。而且,境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法规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境外发行人,也不存在权威性解释。2024 年审议通过的《证券法》(修正案草案)为我国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监管提供了法律空间。该修正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案草案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境外发行人依照境外法律和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境外发行人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审计准则,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会计制度、审计准则”。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无法满足解决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监管现实问题的需要。这表明,假如境外发行人在我国境内上市,那么我国对其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规定还很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