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49)决议 (2003 年7 月18 日通过) 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38(a)条, 注意到1992 年10 月30 日通过的MEPC
60 (33)决议,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其第三十三届会议上以此决议通过了经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并提请各国政府在其认为合理可行的最大可能范围内予以采纳和执行,将执行结果报告本组织, 还注意到《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 防污公约》)附则 I 第16(5)条的规定,其中提到上述技术条件, 认识到技术的进步,以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92 年通过并于1993 年7月6 日生效的关于《73/78 防污公约》附则 I 操作排放要求的修正案, 在其49 届会议上审议了船舶设计和设备分委员会根据《73/78 防污公约》附则I 的要求制定的《修订的指南和技术条件》, 1.通过《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中,取代 MEPC
60 (33)决议中的建议; 2.提请各国政府: (a) 实施该《修订的指南和技术条件》并予以执行,使 2005 年1 月1 日或以后装船的设备在合理可行范围内符合该《修订的指南和技术条件》;和 (b) 向本组织提供关于其在执行中所获经验,尤其是关于对照该《技术条件》所作设备试验获得成功的信息; 3.要求秘书处根据收到的信息,保持和更新一份认可设备清单并每年一次将其分发至各国政府;和 4.并提请各国政府签发该《技术条件》5
1 所述的合适的《型式认可证书》,并将他国政府授权签发的此类证书视为与其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 目录 1 引言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