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砌体结构工程质量标准一、基本规定1、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测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块体、水泥、钢筋、外加剂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
3、砌体结构的标高、轴线,应引自基准控制点
4、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的模板应拆除干净,不得夹有砂浆、块体及碎渣等杂物
5、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 L 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 H,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搓、接搓
6、砌筑墙体应设置皮数杆
7、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 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 1m
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8、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1)120mm 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2) 过梁上与过梁成 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 1/2 的高度范围内;(3) 宽度小于 1m 的窗间墙;(4) 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 300mm,其他砌体 200mm 范围内;转角处石砌体 600mm,其他砌体 450mm 范围内;(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 500mm 范围内;(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7) 轻质墙体
(8) 夹心复合墙外叶墙
9、脚手眼补砌时,应清除脚手眼内掉落的砂浆、灰尘;脚手眼处砖及填塞用砖应湿润,并应填实砂浆
10、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
宽度超过 300mm 的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