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砌体结构工程质量标准一、基本规定1、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测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块体、水泥、钢筋、外加剂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3、砌体结构的标高、轴线,应引自基准控制点。4、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的模板应拆除干净,不得夹有砂浆、块体及碎渣等杂物。5、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 L 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 H,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搓、接搓。6、砌筑墙体应设置皮数杆。7、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 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 1m。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8、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1)120mm 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2) 过梁上与过梁成 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 1/2 的高度范围内;(3) 宽度小于 1m 的窗间墙;(4) 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 300mm,其他砌体 200mm 范围内;转角处石砌体 600mm,其他砌体 450mm 范围内;(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 500mm 范围内;(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7) 轻质墙体。(8) 夹心复合墙外叶墙。9、脚手眼补砌时,应清除脚手眼内掉落的砂浆、灰尘;脚手眼处砖及填塞用砖应湿润,并应填实砂浆。10、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 300mm 的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 500mm 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11、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12、砌体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轴线和标高。在允许范围内,轴线偏差可在基础顶面或楼面上校正,标高偏差宜通过调整上部砌体灰缝厚度校正。13、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平整,标高应一致。14、砌体结构中钢筋(包括夹心复合墙内外叶墙间的拉结件或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15、雨天不宜在露天砌筑墙体,对下雨当日砌筑的墙体应进行遮盖。继续施工时,应复核墙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