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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城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VIP免费

梧州城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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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城市容貌管理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第三条 【基本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公众参与、 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第四条【预算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五条【管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组织、协调、监督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由有相关职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实行综合执法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职权实施。第六条【管理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第七条【宣传机制】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及商贸、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媒介,应当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第八条 【标准和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城市容貌标准,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和户外广告设施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市场化和社会化】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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