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情况调查报告今年以来,宜丰县检察院以加强立案监督为契机,积极走访税务、 工商、 质检、 国资、 人口与计生等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与行政执法部门办案人员座谈,了解行政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遇到的困难,对现行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目前,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三少”现象:一是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数量较少。XX年以来, 全县行政执法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仅1 件 1 人;二是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较少。除公安、工商、烟草、税务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从未移送过涉嫌犯罪案件;三是移送后法院判处实刑的较少。针对这些问题,该院认真分析,因地制宜地推出了一些积极措施。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问题的原因分析1、行政执法机关与公、检、法的配合不密切,贻误一些侦查破案的最佳时机。如少数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主要任务是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是司法机关的事。由于司法人员对行政业务、法规、会计、金融等知识熟知程度不高,联合办案有时就成为行政执法部门单打独干了,而且双方无法相互制约和监督。2、受理移送案件“门槛”过高。司法机关往往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拒收案件的主要理由,致使部分案件无法移送, 无形中把行政执法机关摆在了“侦查部门” 的位置。司法机关也无从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中有多少符合刑事追诉标准,不移送甚至以罚代刑,司法机关也无从解决。3、移送反馈不足。对于移送的案件,有时公安机关没有依据有关规定,将是否决定立案或者转交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致使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不予反馈或者反馈信息不具体,影响行政执法部门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4、一些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不大。联席会议仅在解决某一方面、某一时期、某一行业的法律监督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多数情况下,行政执法过程中缺乏整体配合,大多对联席会议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使联席会议机制作用难以显现。5、信息共享机制不到位。如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同时,不按规定将移送信息及时报检察机关备案。主动移送少, 检察机关上门催要多;通报的部分信息质不高、量不全,价值不高。6、利益部门化造成打击不力。行政执法人员移送案件意识欠缺,制约着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的移送。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仍然存在“执法就是罚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