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中国深圳福田区金田路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4201、 02、 03 单元电话: +86 75583790336 传真: +86 755 23824200 邮编: 518100 资金监管协议()KMCZ字第号甲方:注册号:持牌人:住所地:电话 : 乙方: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住所地:电话 : 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委托人” 。丙方:监管签约律师:住所地:电话 : 鉴于: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下称“ 基础合同 ”,见附件 1),就该基础合同项下资金的支付,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提供“资金监管”服务,由丙方对基础合同项下的叁佰万元人民币资金支付提供监管服务。本协议所称“资金监管”是指丙方作为甲、乙双方支付中介,受甲、乙双方的委托,代为监管基础合同项下的交易资金,在满足本协议约定付款条件的情况2 / 10 下,丙方根据本协议将所监管资金支付给乙方,或退回到甲方原划出款项的银行结算账户。丙方就所提供的资金监管服务收取监管服务律师费。甲、乙、丙三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监管资金1.1 甲、乙方依据本协议存入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即视为监管资金。自本协议生效且监管资金存入丙方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本协议履行完毕届满(下称“监管期间 ”),对于实际存入监管账户的监管资金由丙方进行监管。1.2 本协议的监管资金为:监管资金金额: (大写)人民币万元;(小写)人民币(¥:万元整)。1.3 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监管资金一次性全额缴存至监管账户。甲方监管资金转出账户:账户名:开户行:账号:乙方监管资金转出账户:账户名:开户行:账号:第二条监管账户委托人一致同意,指定丙方已开立的以下账户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账户(下称“ 监管账户 ”):账户名: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皇岗商务中心支行账号: 411312 3 / 10 第三条监管服务和律师费用3.1 在监管期间,除非丙方依据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条件将监管资金支付给乙方,或退回到甲方原划出款项银行结算账户,丙方不能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提取、划付(包括使用网上银行等方式划付)监管资金。3.2 监管期间,就本协议规定的丙方提供的监管服务,甲、乙各方应按照下述约定向丙方支付监管服务律师费:(1)收费标准:基础费人民币玖仟元+具体金额监管金额乘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不足十五日按协议...